日丰股份: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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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
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
记工作。本次实际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9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
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
报告。
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将届满 12
个月,并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决定不再授予,预留权益失效。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243,341,0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①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为 P=(P0-V)÷(1+n)=
(9.736-0.10)÷(1+0.3)=7.412 元/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人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审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调整的程序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第四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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