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
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
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或安排。
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