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
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
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2022-2024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
收入或净利润。
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指标之一,且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2023 年营业收
入为该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为保持与上期激励计划的延续性,本次公司同步以
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之一。此外,净利润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
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上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
于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
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关于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案变更暨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案变更是综合考虑了回购方当前实际支
付能力后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控制未来经
营风险;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昊普环保股权
回购方案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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