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
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
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庭电线”)增资扩股事项有
利于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符合乐庭电线长期发展需要,促进其业务更加快速稳健发
展。本次参与增资扩股事项的人员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有利于建立
员工与公司及子公司共同发展的机制。子公司香港沃尔贸易有限公司放弃本次优先
购买权不会改变公司对乐庭电线的控制地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杨在峰
刘广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