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2)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2-060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1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374.1 万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77,877.4110 万股比例为 0.48%,行权价格为 5.73 元/
份。
后方可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
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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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
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英威腾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网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研发骨
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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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待期
根据公司《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
所获总量的 30%。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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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第一个行权期业绩条件需满足:2021 年净利润不低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于 1.05 亿元。
为1.34亿元,公司层面满足行权业绩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条件。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
结果划分为(A)、(B)、(C)、(D)、(E)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除 52 名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若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已离职不满足行权条件外,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 其余 19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C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 级及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则上
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 19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374.1 万份,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按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
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中的原 5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决定注销上
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53 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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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3 日止。
本期可行权股 本期可行权股票期
获授的股票期
职务 票期权数量 权数占目前总股本
权数量(万份)
(万份) 的比例
研发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191 人)
合计 1,247 374.1 0.48%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截止 2022 年 9 月 25 日,
公司总股本为 77,877.4110 万股。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
外)自主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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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
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
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
件。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
期内摊销,并计入期间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 778,774,110 股增
加至 782,515,110 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
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
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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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
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
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除有关离职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外,本次行权的其他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
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19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行权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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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