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募投项目“刚果
(金)年产 30,000 吨电铜、5,800 吨粗制氢氧化钴(金属量)湿法冶炼项目”进
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
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