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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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
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
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
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
票分红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
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
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
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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