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逸豪新材 股票代码:301176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Ganzhou Yihao New Materials Co., Ltd.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 1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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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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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https://www.stcn.com/)、上 海 证 券 报(https://www.cnstock.com/)、中国
证券报(https://www.cs.com.cn/)、证 券 日 报(http://www.zqrb.cn/)、经济参考网
(http://www.jjckb.cn/)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并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并特
别注意‘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3.8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
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逸豪新材所属
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2年9月13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81倍。
截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T-4 日),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 A
股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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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扣非前) (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倍) (倍)
平均值 - - - 29.73 28.90
资料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T-4 日)
(GMT+8)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23.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6.26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3 日(T-4 日)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平均扣非
后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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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
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9,066,66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38,475,85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章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公司业绩受宏观经济、下游需求、行业竞争以及 PCB 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
综合影响,可能存在大幅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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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产品电子电路铜箔是覆铜板和 PCB 制造的重要材料,直接下游为
覆铜板和 PCB 产业,PCB 最终运用于通讯电子、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现代各
类电子设备中,其中,通讯电子、消费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是 PCB 的主要
应用领域,上述主要终端行业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对上游 PCB 和电子电路铜箔的
需求。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的影响如下:
(1)2019 年,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导致下游行业增速放缓或下滑,导致对
PCB 和电子电路铜箔需求放缓,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加之贸易摩擦等政治经济因素影响下全球经济环境较为低迷,终端电子产品需求
下降,PCB 下游主要应用领域通讯、消费电子等领域均出现增速放缓或下滑。根
据 Prismark 统计,2019 年全球通信市场规模 5,910 亿美元,同比变动-0.17%;
年同比增长率 9.85%;同时,受新能源补贴退坡、全球经济环境较为低迷等因素
的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增速下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新能源汽
车 2019 年同比下降 4%,根据 Prismark 统计,2019 年全球汽车电子产值 2,280 亿
美元,同比变动-2.15%。
速放缓甚至下跌,PCB 行业增速放缓。根据 Prismark 统计数据,全球 PCB 行业
产值为 613 亿美元,同比下降 1.74%;2019 年我国 PCB 产值增长有所放缓,同
比增长 0.7%,增长速度远低于 2011 年到 2019 年我国 PCB 行业生产总值年复合
增长率 5.2%。PCB 行业增速放缓,导致对上游电子电路铜箔的需求放缓,行业
供求情况的作用下使得电子电路铜箔销售均价处于较低水平,导致公司电子电路
铜箔毛利下降,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2020 年下半年以来,受益于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PCB 行业增长加
快,对上游电子电路铜箔需求增加,公司盈利提升
达到 652 亿美元。Prismark 预测,2021 年全球 PCB 市场规模将达到 740 亿美元,
同比增长 14%,增长动力来自通信、消费电子、电动汽车等下游各个领域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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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扩大,以及技术升级和供应链恢复;到 2025 年全球 PCB 市场规模将达到
快,对上游电子电路铜箔需求增加,电子电路铜箔市场价格上涨,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电子电路铜箔收入、毛利增长较快,公司盈利水平提高。
由上述分析可知,通讯电子、消费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等 PCB 下游应
用终端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运行周期变动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国内外经济波动
的影响。因而,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甚至
下滑或出现周期性波动,通讯电子、消费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等下游应用终端
增速未达预期或放缓、甚至下滑,则 PCB 企业经营可能因此面临较大不利影响,进
而传导至上游的电子电路铜箔生产企业,造成对电子电路铜箔的需求下滑、加工费
下降、销售单价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电解铜箔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电子电路铜箔和锂电铜箔,公司产
品属于电子电路铜箔。
根据同行业企业披露的资料,相较锂电铜箔而言,电子电路铜箔领域的产能
扩张速度较慢,同行业部分公司披露的电子电路铜箔扩产项目如下:
单位:万吨
公司名称 计划年度 电子电路铜箔扩产规模
建滔铜箔 2021 年投产 2.16*
南亚铜箔 2021 年投产 1.8
铜冠铜箔 2020 年公告募投项目 1.0
九江德福 2020 年启动 0.5
龙电华鑫 2021 年启动 0.8
金宝股份 预计 2023 年投产 0.7
嘉元科技 2021 年公告募投项目 2.0
注:上述同行业企业的电子电路铜箔的扩产计划来自其招股说明书或年报或官网等公开
文件;建滔铜箔披露总扩产规模为 2.16 万吨,未披露具体扩产铜箔类型,上表中依据其总
扩产规模填写。
锂电铜箔受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带动,预计未来增速较快。GGII 预
计 2020-2025 年全球锂电铜箔平均复合增长率可达 33.9%,目前锂电铜箔行业正
处于由 6μm 以上产品向 6μm 及以下产品的过渡阶段,未来越来越多的锂电池产
线采用 6μm 以及以下锂电铜箔,GGII 认为 2021 年全球 6μm 及以下锂电池铜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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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会出现市场缺口,驱动新建锂电产能的增加。此外,根据同行业企业铜冠铜
箔披露的数据,剔除本轮行业高景气度的影响,即不考虑 2021 年电子电路铜箔
行业毛利率上涨的情形,2018-2020 年,铜冠铜箔的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分别为
整体高于电子电路铜箔。因而,受锂电行业增长快及高毛利率等因素的影响,近
年来,铜箔生产企业的扩产主要集中在锂电领域,电子电路铜箔领域的产能扩张
速度相对较慢。
若未来锂电铜箔发展未达预期,可能导致在建或拟建锂电铜箔产能向电子电
路铜箔产能转移,或由于同行业企业电子电路铜箔扩产速度加快或越来越多新企
业进入铜箔行业,则可能会导致铜箔行业供给增加,行业竞争加剧,甚至出现电
子电路铜箔的供给超过需求的情况,使得电子电路铜箔加工费、销售单价下降,
进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致力于成为电子材料领域领先企业,实施 PCB 产业链垂直一体化发展
战略。2021 年第三季度公司 PCB 项目一期开始试生产,目前,公司拥有电子电
路铜箔、铝基覆铜板和 PCB 三类产品。
兆驰股份、聚飞光电、芯瑞达、东山精密、隆达电子等境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合
作关系。2021 年度公司 PCB 实现销售收入 2,607.74 万元,但截至 2021 年末,公
司 PCB 业务尚未实现盈利。
如果未来下游市场增长未及预期、PCB 业务市场开拓受阻或销售能力未达
预期、产品品质未满足客户要求、PCB 产能释放不顺,将造成 PCB 业务持续亏
损或亏损扩大,影响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针对潜在的业绩下滑风险,公司进行了净利润及毛利率的敏感性测算:
(1)净利润敏感性测算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75,605.69 万元、83,847.34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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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变动主要受电子电路铜箔的销售单价和销量的影响。
电子电路铜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 18.23%和 73.67%,主要原因系 2020
年下半年以来,消费电子、5G 基站、汽车电子、IDC 等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PCB 行业增长加快,对上游电子电路铜箔需求增加,电子电路铜箔行业景气度提
高,加工费提高以及铜市场价格上涨,销售单价提高;另一方面,公司电子电路
铜箔产销量增加及产品结构改善,2020 年和 2021 年度,公司电子电路铜箔销量
同比增加 14.16%和 19.04%。
公司电子电路铜箔的定价方式采取行业通用的“铜价+加工费”定价方式,可
将铜价上涨传导至下游客户,理论上铜价波动影响毛利率,不影响销售毛利绝对
金额,产品毛利取决于单位加工费和销量。
假设公司电子电路铜箔产品的单位加工成本保持不变,以 2021 年 1-6 月数
据为基准,以各铜箔产品加工费上涨 20%、30%、40%作为乐观预期、加工费在
正负 10%幅度内波动作为中性预期,以加工费下降 20%、30%、40%作为悲观预
期,在上述不同加工费预期下进行敏感性分析,测算不同加工费变动下 2022 年
公司净利润,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加工费
预期 收入 毛利 期间费用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变动
-40.00% 111,399.08 15,603.64 8,692.09 6,911.55 5,874.82
悲观
-30.00% 116,310.40 20,514.96 9,167.80 11,347.17 9,645.09
预期
-20.00% 121,221.72 25,426.28 9,643.50 15,782.79 13,415.37
-10.00% 126,133.04 30,337.60 10,119.20 20,218.41 17,185.65
中性
预期
乐观
预期
注 1:上述期间费用含资产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假定销售、管理、研发和财务费
用占收入的比例与 2021 年 1-6 月一致;税金与附加占毛利比例与 2021 年 1-6 月一致;其他
影响损益科目保持不变;产品结构改进与 2021 年 1-6 月变化一致,同时按照最近月度产量
数据估计,产销量预计提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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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以上仅为敏感性分析测算,不构成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或承诺。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子电路铜箔加工费对净利润存在较大影响,在悲观预期
加工费下降 40%的情况下,公司的净利润测算为 5,874.82 万元,经营业绩存在大
幅下滑。
(2)毛利率敏感性测算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4.95%、16.36%和 23.84%,受宏
观经济周期波动、下游需求、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存在较大波
动,其中:
销售单价较低,公司电子电路铜箔产品毛利率较低。一方面,2019 年通信电子正
处于 4G 和 5G 的更迭时期,消费者换机欲望明显下降,加之贸易摩擦等政治经
济因素影响下全球经济环境较为低迷,终端电子产品需求下降,PCB 下游主要应
用领域通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领域增速均表现出放缓或下滑,导致 PCB 行
业增速放缓或者下滑,对上游电子电路铜箔的需求放缓;另一方面,2018 年以
来,国内电子电路铜箔市场新增产能逐步释放,供给量增加。
费电子、5G 基站、汽车电子、IDC 等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上游电子电路
铜箔需求增加,电子电路铜箔供需偏紧,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提高。
公司电子电路铜箔产品的定价方式采取行业通用的“铜价+加工费”定价方式,
铜价和加工费对毛利率存在一定影响。铜价和加工费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敏感性
测算如下:
①加工费对公司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假设公司电子电路铜箔单位加工成本保持不变,以 2021 年 1-6 月数据为基
准,以电子电路铜箔加工费上涨 20%、30%、40%作为乐观预期、加工费在正负
在上述不同加工费预期下,公司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敏感性分析测算如下:
预期 加工费变动 毛利率 毛利率变动 敏感系数
悲观预期 -40.00% 12.67% -14.14%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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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 加工费变动 毛利率 毛利率变动 敏感系数
-30.00% 16.69% -10.12% 0.34
-20.00% 20.36% -6.45% 0.32
-10.00% 23.72% -3.09% 0.31
中性预期 0.00% 26.81% 0.00% 0.00
乐观预期 30.00% 34.74% 7.93% 0.26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子电路铜箔单位加工费的变动会影响公司电子电路铜箔
的毛利率,敏感系数约为 0.3,即公司单位加工费变动 10%,毛利率变动约 3 个
百分点。
②铜价变动对公司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假设公司电子电路铜箔单位加工费、加工成本保持不变。基于公司电子电路
铜箔的定价模式,理论上铜价变动与毛利率呈现负相关关系。以 2021 年 1-6 月
数据为基准,在铜价分别上涨及下降 10%、20%、30%、40%的情况下,铜价变
动对公司电子电路铜箔毛利率敏感性分析测算如下:
预期 铜价变动 毛利率 毛利率变动 敏感系数
-40.00% 35.19% 8.38% 0.21
乐观预期 -30.00% 32.64% 5.83% 0.19
-20.00% 30.44% 3.62% 0.18
-10.00% 28.51% 1.70% 0.17
中性预期 0.00% 26.81% 0.00% 0.00
悲观预期 30.00% 22.75% -4.06% 0.14
由上表可知,铜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相对较小,敏感系数约为 0.17,即铜
价单价变动 10%,毛利率变动约为 1.7 个百分点。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9.59 万元,同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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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的消费、生产和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导致对于上游铜箔等材料的需求放缓,
且铜的价格大幅上涨,公司铜箔产品的单位成本提高,共同导致铜箔毛利下降;
同时 PCB 业务系投产初期,人工、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成本较高,公司 PCB 业
务存在亏损;此外,公司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同比增幅较大,上述因素导致 2022
年 1-6 月公司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等较上年同期下滑幅度较大。如未来“新冠疫情”反复、铜箔业务加工费、
毛利率水平进一步降低、PCB 业务亏损加剧、期间费用大幅增加,将可能导致公
司业绩进一步下滑、甚至亏损。
综上,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行业竞争、技术创新等因素导致 PCB 行业增
速放缓进而导致电子电路铜箔市场需求增速不达预期或出现下滑,或者因同行业
公司扩产过度导致行业供需结构失衡、加工费大幅下滑,或者铜价上涨幅度大且
公司未能顺利向下游传导,或者公司 PCB 业务进展不达预期,或应收账款出现
重大坏账损失,或出现地缘政治动荡、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新冠疫情”反复、重
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均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快速增长可
能无法持续,甚至出现下滑,经营业绩亦可能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新增 PCB 业务导致原有客户流失的风险
公司实施 PCB 产业链垂直一体化发展战略。公司 PCB 项目一期已于 2021
年第三季度开始试生产,目前公司产品主要为电子电路铜箔、铝基覆铜板和 PCB。
电子电路铜箔直接应用于覆铜板和 PCB,公司电子电路铜箔客户包含覆铜
板客户和 PCB 客户两类。报告期各期,公司对铜箔业务的 PCB 客户销售收入占
铜箔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63%、56.47%和 48.03%,占比较大。公司 PCB
项目投产后,公司 PCB 业务与电子电路铜箔覆铜板客户不存在竞争关系,与电
子电路铜箔的 PCB 客户同属于 PCB 行业,存在一定竞争关系。
此外,公司铝基覆铜板应用于铝基 PCB 中,铝基覆铜板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25.23%、20.50%和 7.03%。公司 PCB 业务与铝基覆铜板客户存在一
定重叠,例如,PCB 业务的客户兆驰股份、聚飞光电、芯瑞达、隆达电子、TCL
是公司铝基覆铜板主要客户碧辰科技等的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电子电路铜箔主要 PCB 客户和铝基覆铜板主要客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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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如下:
客户 客户主要产品类型
景旺电子 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
胜宏科技 双面板、多层板、HDI 板
中富电路 单/双面板、多层板、以多层板为主
威尔高 主产 2-10 层的通孔板(官网介绍)
刚性印制电路板(包括单面板、双面板、多层板等)、高密度互联
中京电子 板(HDI)、柔性印制电路板(FPC)、 刚柔结合板(R-F)和柔
性电路板组件(FPCBA),以多层板为主
世运电路 单面板、双面板、多层板,以多层板为主
单面板、双面板、 4-6 层板、高层板、特殊板、 HDI 板等,以多
崇达技术
层板为主
五株科技 单/双面板、多层板、HDI 板、挠性板(FPC),以多层板为主
碧辰科技 铝基 PCB、LED 背光、LED 照明产品
公司 PCB 业务主要以单面铝基 PCB 为主,铝基 PCB 收入占 PCB 收入比超
过 90%,公司电子电路铜箔主要 PCB 客户以多层板为主,且 PCB 是定制化产
品、市场规模大,市场集中度较低,参与企业众多,目前中国大陆约有 1,500 家
PCB 企业,PCB 厂商面临的竞争主要来自于市场,而不是具体与某个单一企业
的竞争。PCB 厂商选择铜箔、覆铜板材料主要参考产品品质、价格和交期。PCB
厂商向具备铜箔或覆铜板生产能力的同行业企业采购铜箔或覆铜板是常见情形,
例如建滔集团、超华科技、生益科技等具备铜箔或覆铜板、PCB 业务的企业也是
众多 PCB 企业的铜箔或覆铜板材料的供应商。但是也不排除公司电子电路铜箔
和铝基覆铜板客户因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而导致抵触采购或不采购公司铜箔或
铝基覆铜板的情况出现。
如果未来 PCB 行业竞争加剧、竞争关系恶化、公司未能积极有效处理公司
电子电路铜箔业务和铝基覆铜板业务下游客户与 PCB 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竞争
关系,未能通过提升产品品质、产品交期等综合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则有可
能导致公司电子电路铜箔和铝基覆铜板的主要客户流失或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
的需求下降,造成公司电子电路铜箔销量下降,经营业绩下滑。
(三)限电举措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指导各地
区各部门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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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公司生产经营地域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经查询政府部门网站,访谈赣
州市章贡区发改委、公司所在地电力供电公司,公司所在地关于合理用电的相关
政策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主要内容
对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021 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 半年各地能源消费、能耗双控目标完
于印发《2021 年上半年各 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评级,能耗强度降
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 低方面江西省属于二级预警,能源消
况晴雨表》的通知 费总量控制方面,江西省属于三级预
警。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继续试 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资源需求侧资源潜
机制的通知 电价等措施引到错峰用电。
江西省发改
组织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耗能
关于编制全省高耗能企业 委、工信厅,
轮停方案的通知 国网江西电力
产等措施,出台高耗能企业轮停方案。
公司
关于同意实施有序用电的 保障民生领域用电,对于高耗能企业
通知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
为赣州市每年有序用电的相关政策,
赣州市发改
关于修订赣州电网 2021 对当年度赣州市下属企业安排调控负
年有序用电的通知 荷指标及用电措施,合理保障、有序用
赣州分公司
电。
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 赣州市政府 对赣州市企业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
实施办法 办公室 流程、补贴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 通过优化获得电力流程、压减获得电
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 力时限和降低获得电力费用等措施全
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 面提升营商环境,提升电力客户电力
的通知 获得感和满意度。
注:根据《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一级预警表示形势十
分严峻;二级预警表示形势比较严峻;三级预警表示进展总体顺利。
由上述政策(1)可知,公司所在地江西省目前属于能耗强度降低、能源消
费总量控制方面总体进展相对较好的区域。上述政策(2)、(6)、(7)主要为合
理用电、电力的供应和保障等方面,对公司无不利影响。上述政策(3)、
(4)包
含对江西省内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耗能企业在电力出现缺口时实施减产、
停产等措施的轮停方案以及企业名单,公司不属于前述行业,不在轮停企业名单
内,因此,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政策(5)中对 2021 年度赣州市下属企
业的最大用电负荷及用电缺口预警下的调控负荷及相关用电措施进行了规定,关
于最大用电负荷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已建项目电子电路铜箔、铝基覆铜板业务和
PCB 项目的用电负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收到限电而要求限产、减产、停产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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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通知。如未来限电限产举措推出或进一步收紧,公司或产业链上下游的正常生
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产销量可能下降,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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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8 号),同
意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56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69,066,667 股,其中
代码为“301176”。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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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简称:逸豪新材;
(四)股票代码:30117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9,066,667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2,266,667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8,475,85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0,590,81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
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61.2227 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 3.81%,战略配售
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
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
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
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
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178,586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
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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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
可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逸豪集团 8,802.2985 52.06% 2025 年 9 月 28 日
香港逸源 1,800.4048 10.65% 2025 年 9 月 28 日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张剑萌 668.4078 3.95% 2025 年 9 月 28 日
发行股份 逸源基金 1,408.8889 8.33% 2023 年 9 月 28 日
小计 12,68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国信证券-逸豪新材员
发行战略 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161.2227 0.95% 2023 年 9 月 28 日
配售股份 产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217.8586 1.29% 2023 年 3 月 28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956.6854 11.57% 2022 年 9 月 28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890.9000 11.18% 2022 年 9 月 28 日
股份
小计 4,226.6667 25.00% -
合计 16,906.6667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6615 号《审计报告》以及天职业字
[2022]16615-2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572.39 万
元和 15,377.31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20,949.70 万元。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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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anzhou Yihao New Material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0.00 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906.666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剑萌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10 月 22 日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公司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 16 号
邮政编码: 341000
电话: 0797-8339625
传真: 0797-833419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yihaonm.com
电子信箱: dmb@yihaoxincai.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LIU LEI
董事会秘书: LIU LEI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电话: 0797-8339625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铜箔、覆铜板新材料;电子元器
件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电子电路铜箔及其下游覆铜板、PCB 产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逸豪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69.4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2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剑萌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构成 张剑萌持有其 100%股权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龙舌头
主要生产经营地 江西省赣州市
对各类企业投资;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加工(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截至目前,除持有发行人及关联方股权外,未持有其他公
主营业务
司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张剑萌直接持有公司 5.27%的股份并通过逸豪集团间接控制公
司 69.42%的股份,张信宸通过香港逸源间接控制公司 14.20%的股份,二人系父
子关系,合计控制公司 88.89%的股份;同时,张剑萌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信宸担任公司董事,二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系公司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
张剑萌先生:出生于 1963 年,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中专
学历。1982 年 10 月至 1991 年 8 月,任赣州地区副食品公司职员;1991 年 9 月
至 1993 年 10 月,任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发展公司科员;199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业董事长、总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逸豪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业执行董事;2009 年 1 月至今,任兴国逸豪董事长;2011 年 5 月至今,任香港
逸源董事;2018 年 1 月至今,任逸豪集团执行董事、逸豪置业执行董事;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张信宸先生:出生于 1993 年,澳大利亚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 年 9 月至今,历任逸豪优美科总经理助理、董事长;2017
年 11 月至今,任逸豪国际酒店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逸豪集
团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本次发行后,逸豪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52.06%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张剑萌直接持有公司 3.95%的股份并通过逸豪集团间接控制公司 52.06%的股份,
张信宸通过香港逸源间接控制公司 10.65%的股份,二人系父子关系,合计控制
公司 66.67%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后,张剑萌、张信宸父子仍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本次发行后,张剑萌、张信宸对公司的控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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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及
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数量占比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占发行 持有
序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间接持股方式 持股总数 前总股 债券
号 股数量 数量
本比例 情况
通过逸豪集团持有
董事长、 2021 年 12 月- 8,802.2985 万股;
总经理 2024 年 12 月 通过香港逸源持有
董事、 2021 年 12 月- - - - - -
财务总监 2024 年 12 月
监事会主席、 2021 年 12 月- - - - - -
长
监事、 2021 年 12 月- - - - - -
设备部副部长 2024 年 12 月
监事、 2021 年 12 月- - - - - -
行政部副主任 2024 年 12 月
副总经理、 - - - - -
人
LIU 副总经理、 2021 年 12 月- 通过香港逸源持有
LEI 董事会秘书 2024 年 12 月 108.0243 万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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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开展或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平台。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其限售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情况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逸豪集团 8,802.2985 69.42% 8,802.2985 52.0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香港逸源 1,800.4048 14.20% 1,800.4048 10.6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张剑萌 668.4078 5.27% 668.4078 3.9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逸源基金 1,408.8889 11.11% 1,408.8889 8.3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国信证券逸豪新材员工
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 - 161.2227 0.9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217.8586 1.29%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限售小计 12,680.0000 100.00% 13,059.0813 77.24% -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1,956.6854 11.57% 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 - - 1,890.9000 11.18% 无限售期限
非限售小计 - - 3,847.5854 22.75% -
合计 12,680.0000 100.00% 16,906.6667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43,60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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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国信证券逸豪新材员工参与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
的 10%(向上取整计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有限公司
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
的 10%(向上取整计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限公司
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 的 10%(向上取整计
国银行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 的 10%(向上取整计
商银行 算)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6 个月
合计 12,881.1384 76.19%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国信证券逸豪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逸豪新材资管计划”))。
逸 豪 新 材 资 管 计 划 最 终 获 配 股 数 为 161.2227 万 股 , 最 终 获 配 金 额 为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逸豪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7 月 7 日
募集资金规模:3,850.00 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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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万元)
副总经理、研发中心
负责人
合计 3,850 100.00%
注:1、张剑萌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曾小娥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陆
峰、张健君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
逸豪新材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外,本次发行
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或保荐机构跟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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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4,226.6667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公司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9.6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18.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26.2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24.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市净率:2.53(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报告期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即国信证券逸豪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逸豪新
材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61.2227 万股,与初始预计认购股数的差
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1.2227 万股,占发
行总数量的 3.81%,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472.7772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987.6440 万
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3.4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根据《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695.5407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813.1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行数量为 1,890.9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 46.51%。回
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27977107%。
根据《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9,934股,包销金额为5,252,023.92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5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932.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2]41364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 10,588.24 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保荐费用:200.00 万元;承销费用:8,074.62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194.34 万元。
(3)律师费用:577.83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8.68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102.76 万元。
注:1、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2、发行手续费中未包含本次发行的
印花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51 元/股。(以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计算)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344.56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45 元/股(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6 元。(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6615 号《审计报告》,发表
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7959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1-6 月财
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
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
内容及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
示”之“四、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支行 281300010301000619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7979000574104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潭口支行 360501100515000007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53290180808608885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 1000003037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50301010010034631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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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
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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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同意作为逸豪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
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1766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黄滨
项目协办人 胡昊洋
项目经办人 曾开、张琪、刘睿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
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郭振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
人。2008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腾邦国际、
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贝仕达克、瑞华泰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胜宏
科技、弘信电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黄 滨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曾从事审计、金融市场工作,2016 年加入国信证券,参与了
普门科技、瑞华泰等首发项目,长盈精密、铁汉生态等再融资项目,蓝光发展公
司债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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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剑萌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
按规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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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前述限制规定。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信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
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4)发行人股东香港逸源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8 日,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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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5)发行人股东逸源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6)发行人股东 LIU LEI 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28 日,非交
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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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
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
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
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
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
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
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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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
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3)发行人股东香港逸源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
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
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
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
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4)发行人股东逸源基金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
势、自身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
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
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或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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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
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
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5)发行人股东 LIULEI 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
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
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
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股价稳定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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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份;控股
股东增持股票;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在公司回购
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等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
案时投赞成票。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
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已实施股份回购但公司股票仍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股票的方案,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票,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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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或虽已实施但公司股
票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提出增持股票的方案,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股票,用于增持
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最近一年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20%,不超过其最近一年
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50%。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份/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
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及承担其在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全面且有效
地履行及承担其在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公司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因未能履行本预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提
出并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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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应承
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安排另有
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
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
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
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进行股票增持的,该等增持的股份在
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公司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就股份回购、未履行承诺
董事的更换等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安排另有
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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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发行人的董事(仅指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本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规定,全
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
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按照《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进行股票增持的,该等增持的股份在增持计划完成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在发行人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就
股份回购、未履行承诺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等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相
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关于稳定股价的安排另有规
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如本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发行的情形,或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自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
回购程序。具体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发行人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发行的情形,或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
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
序。具体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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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注册发行的情形,或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主
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具体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制定了本次发
行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
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公司将不断完善市场区域布局、加强技术研发、完善公司产品线。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大力推进技术研发,提升公司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营运资金周转效
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同时,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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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致力于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
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
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
础上,制定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后适用章程中的
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
机制。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益。”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益。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关于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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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就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
排。
”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逸豪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
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
(4)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其他承诺事项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
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依据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
约束措施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而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依据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
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履行该等承诺或实施
完毕上述约束措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约束措施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而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依据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
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该等承诺或实施完毕上述
约束措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
束措施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4)发行人股东香港逸源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而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依据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
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履行该等承诺或实施
完毕上述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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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
约束措施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5)发行人股东逸源基金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依据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
约束措施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而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依据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
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该等承诺或实施完
毕上述约束措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
束措施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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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
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
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则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如因发行人后续拓展其业务范围,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
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
有利的措施以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
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纳入发行人;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
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则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如因发行人后续拓展其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措
施以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以合法方式纳入发行人;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
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章程等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及回避程序等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
何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
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
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及回避程序等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
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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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
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发行人股东香港逸源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章程等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及回避程序等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
何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
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公司履行上
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发行人股东逸源基金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
章程等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及回避程序等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
何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
求发行人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企业履行上
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
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及回避程序等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
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发
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除法律另有规定,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
上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相关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本公司将
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保证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会因上述事宜受到不
利影响。
”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相关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
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保证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会因上述事宜受到不利
影响。
”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的相关
要求,公司对股东信息披露作出承诺如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
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形。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如下: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
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
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
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黄 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