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 国泰君安关于冰山冷热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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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冰山冷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山冷热”或“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电机”)持有的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压缩机”)60%股权、购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松下中国”)持有的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
冷机”)30%股权和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冷链”)持有的
松下冷机 25%股权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
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上市公
司已在《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了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
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上述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
律障碍;
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有利于拓展上市公司业务范围,
增强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占
比均会降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有利于
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董   帅         李   翔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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