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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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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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安排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
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科技创新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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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
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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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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