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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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届十四次
董事会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1.435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我们认为:经我们事前了解认可,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书与业务资格,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能够严格依据现行监管规则履行审计职责,并按照约定准时、保质的
完成公司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信
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益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鸡东县嘉元风
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业
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 O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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