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议审议了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三洋电机株式会社购买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股权、向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购买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25%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相关议
案。我们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华评估”或“评估机构”)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业务
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
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众华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
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公允性分析,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
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
确定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采用收益法、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次交
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
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
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翟云岭 刘媛媛 姚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