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冰山冷热、冰山 B 证券代码 000530、200530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下中国”
)、
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称“三洋电机”)、
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下冷链”
)
冰山冷热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三洋电机持有的松下压缩机 60%股权(交易作价
元),购买松下冷链持有的松下冷机 25%股权(交易作价 3,715.23 万元)。本次交
本次重组概况
易标的资产合计作价 101,088.31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冰山冷热将直接或间接
持有松下压缩机 100%的股权、松下冷机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为现金交易,不
涉及股份的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冰山冷热 2021 年 12 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向松下中国转让松下制冷 40%股权
事项,本次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三洋电机持有的松下压缩机 60%股权,购买松
下中国持有的松下冷机 30%股权,购买松下冷链持有的松下冷机 25%股权。根据
判断构成重大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产重组的依据 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相关规定,本
次判断时,以松下压缩机、松下冷机 2021 年度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 2020 年度相
关财务数据计算相应指标,并同时计算出售松下制冷的相关财务指标,本次购买
资产的营业收入相应占比为 108.29%,构成重大资产购买。
冰山冷热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三洋电机持有的松下压缩机 60%股权(交易作价
元),购买松下冷链持有的松下冷机 25%股权(交易作价 3,715.23 万元)
。本次交易
方案简介
标的资产合计作价 101,088.31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冰山冷热将直接或间接持有
松下压缩机 100%的股权、松下冷机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为现金交易,不涉及股
份的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真实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情况
基本情况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不适用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冷热 8.72%股份。冰
山冷热及其控股股
东冰山集团部分董
事、监事由松下中
国董事担任,冰山
冷热部分董事担任
松下冷链董事。
理人员的情况 上 市公司 5% 以上
股份,提名堂埜茂
担任董事。
让其所持股份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不适用
素
经营记录
间是否真实
的非经常性损益 和 2022 年 1-5 月非
经常性损益占净利
润 比 达 到 30% 以
上,主要系大额诉
讼赔偿款导致。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
大风险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利
属是否清晰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
施的情形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松下压缩机作为被
告被起诉解除《合
作框架协议》。目
前案件被发回重审
尚未判决,对标的
公司生产经营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不适用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不适用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
理作出恰当安排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不适用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
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情形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产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允、合理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人等法定程序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意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
序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表决通过 决
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不适用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盈利能力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情形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标及专利技术的许
可使用费用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动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不适用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不适用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不适用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月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向松下中国
转让松下制冷 40%
股权事项,该次转
让已纳入本次重组
标准测算,且不构
成重大资产出售。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
力、评估增值情况等;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对
承诺的履行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重组对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尽调工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营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
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的情形;
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
—重大资产重组>》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董 帅 李 翔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