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
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员工
持股计划”),现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
见,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
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