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ST御银 公告编号:2022-052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
间。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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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
表股份 25,004,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4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52 人,代表股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3 人,代
表股份 30,120,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
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674,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597,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32,7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3893%;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34%。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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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62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69%。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53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0%;弃权 1,58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53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41%。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53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0%;弃权 1,58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53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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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53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0%;弃权 1,58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53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41%。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8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32%;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58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4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1186%;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41%。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62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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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69%。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62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69%。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0,64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70%;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62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0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9858%;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69%。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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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50,68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32%;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582,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47,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1186%;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41%。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28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42%;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98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4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1020%;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08%。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28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42%;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98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4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1020%;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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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08%。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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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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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8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42%;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98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4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1020%;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08%。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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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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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4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81%;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1,02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0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9692%;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36%。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28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42%;
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9%;弃权 985,1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45,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1020%;反对 490,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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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郭钟泳、张莹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决议;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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