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26 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6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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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总 计 1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
律师、王华堃律师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李兴舫先生、卢和忠先生、马
楠女士、白厚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7,935,90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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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97,935,90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97,955,90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1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37%。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97,962,90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1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429%。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袁友军先生、张学斌先生、崔
小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7,952,9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1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59%。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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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97,935,9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97,965,9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1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88%。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夏艳华女士、曾建美女士为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职
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7,955,89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1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17%。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97,973,89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1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727%。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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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袁友军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持股 2,5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97,990,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4%;反对 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46%;反对 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7,992,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4%;反对 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46%;反对 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00%;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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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00%;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00%;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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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00%;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00%;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贺秋平律师、王华堃律师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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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