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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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尔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
  (深证上[2021]955 号)同意,华尔泰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8,297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24,89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
本 33,187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24,890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8,29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自上市之日至公告披露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
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3,187 万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 24,8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8,297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 4 名,分别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之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农之杰”)、黄文明、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曙光”)。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文明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及黄文明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
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
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②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
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③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④本人/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若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
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文明承诺:
  ①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
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③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
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动过程中做出承诺、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9 月 29 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0,23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4 名。
  (五)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全称
 号                               数(股)   比例  数量(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之杰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0,233,800       18.15%   60,233,800
  注:公司监事黄文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3,68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六)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
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
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48,900,000   75%     -60,233,800    188,666,200   56.8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2,970,000    25%    +60,233,800     143,203,800   43.15%
三、股份总数           331,870,000   100%           -       331,870,00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
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
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周木红                    陈跃杰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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