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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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是基于公司
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及实施地点事项可以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会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进行审议。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
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
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数量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
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朱自力等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
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薛睿等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并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
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综
合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满足公司进一步
扩展业务的需要,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银行授
信符合公司利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
业务开展。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张   昆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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