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
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关于公司事
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
划新增事业合伙人及合伙人职务调整获赠份额通过预留份额进行分配事宜,以及
取消收回离职、降职、职务调整人员所持的部分持股计划份额,将被取消份额重
新纳入本持事业合伙人股计划的预留股票份额的事宜,亦严格遵循《株洲旗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
理层之间的薪酬激励结构与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
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增
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
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情形。
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事宜。
二、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实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强化与公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有利于改善和创新薪酬激励结构,完善公司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与公司共
同成长的过程中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实现员工、股东的责任共担、利
益共享;有利于持续建立、凝聚、壮大一支具备共同价值观的业务骨干和专业人
才队伍。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