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将配股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配股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李朝阳
郭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