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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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17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股份”)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86),约定借款
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
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
宣威磷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
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宣威磷电期间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021年6月7日,公
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
电和公司的相关资产。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8号
《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执行
通知书》:缴纳执行标的款42,481,987.3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
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
(2021)云03执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1号案件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2)云03执恢51号-4《执
行裁定书》,对宣威磷电相关机械设备予以查封。
                     (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
临2021-063、临2021-077、临2022-005和临2022-168)
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34),约定借款币种
及金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
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宣威磷
电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农业银行将宣威磷电、公司起诉至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
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曲靖
中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宣威磷电和公司的
相关资产。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
书》。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执行通知书》:
缴纳执行标的款66,721,155.1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
诉讼费用以及缴纳执行申请费。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曲靖中院(2021)云03
执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曲靖中院(2021)云03执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
 (详见公告:临2021-039、临2021-045、临2021-064、临2021-077和临2022-005)
   二、最新进展
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云 03 执恢
          ,上述两份案件已分别执行到位案款 5,000,000 元和 5,830,649.91
元,宣威磷电已分别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 109,882 元和 133,787 元。
   裁定如下:曲靖中院(2022)云 03 执恢 51 号案件、(2022)云 03 执恢 52 号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宣威磷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履行债
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
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
解协议;2022 年 4 月 28 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
减免的债务,自裁定生效之日澄星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022 年 4 月 6 日,农业
银行依据曲靖中院的(2021)云 03 民初 108、109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澄星股份管
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和解协议及管理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农业银行留债
本金为 22,891,814.26 元,留债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起 5 年,留债利率为年利率
经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且已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现农业银行无权依据(2021)云 03
民初 108、109 号民事判决书向曲靖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截止目前宣威磷电应付农业银行的债务留债本金 12,891,814.26 元及其对应的
留债利息外(和解程序留债本金为 22,891,814.26 元,宣威磷电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向农业银行还款 1000 万元);针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宣威磷电已提起执行异议,
但该异议最终能否取得曲靖中院的支持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异议
的进展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计提相应负债。
  该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准确金额最终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子公司相关账户的解冻工作,截止目前,宣
威磷电尚有 7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1,151,185.88 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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