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2-5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50 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
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 6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TAN
CHOON LIM(陈春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45 名,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55,527,400 股
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346,860,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9.4073%。
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
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55,527,400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302,449,6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0.5206%。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44,411,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8.8867%。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补选余孝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 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余孝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869,8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41%),反对 990,985 股,弃权 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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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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