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议案》的审核
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监事会认为:
务及产业链延伸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而发生的核心管理层人员变动,上述人员的
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上述持有人名单无误,持股计划
新增事业合伙人,及事业合伙人发生离职、降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合伙人的份
额,以及分配份额的来源、分配数量的确定依据充分。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株
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事项已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参与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
案时已进行了回避,
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和份额调整事宜。
二、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
(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株洲旗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干协同核心团队一起,加快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进一步强化与公
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
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使公司骨干员工和公司形成利
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倡导公司、股东与核心团队个人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株洲旗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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