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12.00 万股的 0.8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军
股票代码 603813
股票简称 原尚股份
注册资本 10,512.00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7 年 9 月 18 日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25 号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
经营范围 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五金产品制造;
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鲜水果批发;粮油仓储服
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国内贸易代理;新鲜蔬菜批发;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停车场服务;
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建筑材料销售;
物业管理;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
用农产品批发;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包装服务;
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粮食收购;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业绩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490,177,487.56 460,120,061.27 1,032,726,890.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815,695.82 -163,732,402.68 69,089,973.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1,211,693.03 86,713,734.89 63,157,815.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20,595,475.21 490,369,631.82 672,200,237.37
总资产 1,158,146,641.46 672,424,931.77 844,911,601.75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5 -1.84 0.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5 -1.83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10 -28.24 10.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目的
本次激励对象曾海屏先生于 2022 年 3 月入职本公司,2022 年 4 月 14 日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聘任曾海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 2022 年 6 月披露的《原尚股
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2 年 7 月披露的《原尚股份关于
《原尚股份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曾海屏先生因 2022 年 3 月存在交易原尚股份股票的情形,放弃
本激励计划为对曾海屏先生单独的激励,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管理人员的利益和公司的长期经营目标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创造
出更高的业绩。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以 7.95 元/股的向 2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
次授予过程中因 1 名激励对象放弃缴款,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数由 127.5 万股
变更为 126.5 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授予。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主要为中高层管理者及业务骨干,此次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总经理,通过
对中高层的共同激励,形成充分的合力,提高组织工作效率。本次激励计划与正
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
方案并执行。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 A 股普通股。
四、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12.00 万股(含非公开发行尚未办理完毕工商登记 手续的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首次授予标的股票数量为 126.5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245.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12.00 万股
的 2.3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
任职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总经理。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
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目前公司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总股本的比
票总数的比例
(万股) 例
合计(1 人) 88.00 100.00% 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9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7.9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48元的50%,为每股7.2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90元的50%,为每股7.95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89元的50%,为每股7.94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68元的50%,为每股7.84元。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 2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八、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6,500.00万元。
注:1、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
本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
考核评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
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限售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
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它税费。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考核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
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
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
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8.00 万股。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布
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
额为 548.24 万元(按照 9 月 26 日收盘价测算),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
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2 年 10 月初授予,则 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
本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