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骄成超声 股票代码:688392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BT Ultrasonic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1488号2幢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成超声”、
“发行人”、
“公
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
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骄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2,000,000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
股数量为 17,447,348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8%。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5”)。截至 2022 年 9
月 9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一)超声波焊接设备在动力电池行业应用环节较为单一,市场容量
相对较小的风险
公司的动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主要运用在锂电池生产线中的极耳焊接环
节,与激光焊接能够运用在动力电池产线上的软连接焊接、顶盖焊接、密封钉焊
接、模组及 PACK 焊接等环节相比,超声波焊接的应用环节较为单一,超声波在
复合集流体电池焊接、极片裁切等其他环节的大规模应用尚待拓展。超声波焊接
设备的市场规模相较于激光焊接设备也较小,公司预测的 2022 年至 2025 年每年
对于动力电池极耳焊接的超声波焊接设备及其配件的市场需求在 10 亿元至 20
亿元之间。若公司产品未能在动力电池生产的其他环节开拓出更广泛的应用,公
司在动力电池行业面临产品应用环节较为单一、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的风险,对下
游技术路线变更、市场需求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二)客户集中度高及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及其主要配件收入分别为 2,556.01
万元、2,181.84 万元及 21,577.67 万元。该业务在 2021 年实现大规模销售,但客
户集中度较高,各期来自第一大客户宁德时代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37.49%、40.80%
及 56.58%。鉴于动力电池产业的现有格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不可避
免地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的风险。行业龙头企业宁德时代对其供应
商的技术及工艺水平、技术更新迭代能力存在较高要求,若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稳定性或技术参数未能达到其标准,或发行人竞争对手的超声波焊接设备在性能、
性价比上有所提升而更具竞争力,进而导致客户更换供应商,将会对公司动力电
池焊接领域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制造自动化系统及其配件收入分别为 5,016.24 万元、
随着科力远现有四期扩产建设陆续完成、新产能扩建尚未启动,发行人来自科力
远的自动化系统在手订单下降,将导致该业务存在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公司目
前自动化系统业务在手订单中同样客户集中度较高,来自广西杰立特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的订单占比在 80%以上,若未来公司与该客户的合作未能顺利推进,将会
对公司自动化系统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汽车轮胎超声波裁切设备及其主要配件收入分别为 3,233.55
万元、2,660.27 万元和 3,477.04 万元,其中来自主要客户中策橡胶、软控股份的
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31.54%、37.58%及 41.18%,公司对上述客户存在一定依赖。
近年来随着轮胎市场增长放缓,若上述主要客户基于自身产能安排减少对发行人
裁切设备及配件的采购,将会对公司轮胎裁切设备及配件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三)重要零部件进口占比较大的风险
发生器和换能器是超声波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已拥有自主设计、生产
发生器和换能器的能力,主要应用在超声波裁切设备、超声波口罩焊接机、超声
波塑料焊接机等产品中,而动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主要使用进口发生器和换能
器。报告期内进口发生器的数量占进口和自产发生器数量总和的比例分别为
比例分别为 21.13%、26.98%和 46.58%(用于生产超声波口罩焊接机的发生器和
换能器均为自产,未统计在内),2021 年随着动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的收入大
幅增长,公司进口发生器、换能器的占比有所提升。
几年动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仍将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公司动
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使用进口发生器和换能器比例分别为 61.57%、71.50%和
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果未来公司自主生产的发生器和换能器在动力电池领域的拓
展情况不如预期,将会持续依赖进口发生器和换能器,进口零部件价格波动、供
应稳定性等因素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四)超声波口罩焊接机业务大幅下滑或难以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其他领域超声波焊接设备收入分别为 11.73 万元、18,859.73 万元
及 574.18 万元,其中超声波口罩焊接机的收入分别为 0 万元、18,731.66 万元和
售单价均较高,从而带动 2020 年超声波口罩焊接机收入实现大幅增长。随着国
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且下游口罩生产商的产能已大幅提升,未来进一步大幅扩
产的可能性较小,超声波口罩焊接机面临市场需求下滑、销售价格降低的情形,
持续的风险。
(五)动力电池制造自动化系统业务主要应用于镍氢电池领域,在锂
电池领域业务规模较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动力电池制造自动化系统主要应用于镍氢动力电池领域,
而未来动力电池行业的发展方向及扩产计划主要围绕着锂电池开展。公司已将自
动化系统业务由镍氢电池制造领域延伸至锂电池上游正极材料领域,取得了正极
材料自动化设备批量订单,但目前在传统锂电设备领域的业务仍处于较小规模,
公司在传统锂电设备领域的自动化技术相较于国内一流锂电设备厂商尚有差距。
若未来公司未能成功将业务与技术拓展到主流的锂电设备领域,将无法把握
锂电池行业扩张带来的发展机遇。公司的动力电池自动化系统产品如果仅局限于
现有领域,将面临业务规模和市场空间较小的风险。
(六)技术变革及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动力电池、轮胎制造等行业,对设备的技术
及工艺水平要求较高。动力电池的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更迭速度较快,相应的动
力电池设备企业需根据下游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对产品进行持续的研发投入,不
断更新技术和提升性能,才能满足电池企业生产效率和制造工艺要求。公司的动
力电池超声波焊接设备主要用于锂电池生产中的多层极耳焊接环节,若未来电池
生产工艺出现革命性变化导致对极耳焊接设备需求大幅减少或公司未能通过持
续研发满足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对产品技术升级的要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除动力电池行业外,近年来公司逐步加大对汽车线束、功率半导体等新兴超
声波应用领域的研发及开拓力度。公司在新兴领域的技术实力总体未达到国际一
流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在汽车线束领域的收入规模较小,在功率半导体领域尚
未形成销售收入,故在后续业务拓展过程中还将持续增大对新应用领域的研发投
入,提升技术实力以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若新兴领域的技术研发未能取得预期
的成果并形成产品,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下游动力电池行业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设备收入来源于动力电池行业(包括动力电池超声波焊
接设备及动力电池制造自动化系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51.30%、8.48%及 70.76%
(2020 年超声波口罩焊接机收入占比较高),总体较高。近年来,下游动力电池
厂商大幅扩产,不断提升电池产能,带动上游电池制造设备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
因此公司 2021 年动力电池行业的收入也大幅增加。未来如果动力电池行业增速
放缓或下滑,公司动力电池领域产品的市场需求将受到影响,若同时公司其他领
域的业务未能取得良好的效益,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547
号《关于同意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63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8,200.00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1,744.7348 万股将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为“骄成超声”,证券代码为“688392”。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骄成超声,扩位简称:骄成超声波
(四)股票代码:68839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5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447,34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552,652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52,847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人控股股东阳泰企管、
实际控制人周宏建、发行人股东陆惠平、苏民创投、间接股东陆建峰、隋旭升、
王文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 820,000 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骄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 1,432,847 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
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
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99,805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4%,占扣除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58.37 亿元。发行人 2021 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6,144.93 万元,
营业收入为 37,063.28 万元。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
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项标准:
“预
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BT Ultrasonic Technology Co.,Ltd.
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检验检测服
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从事超声波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交流;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
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制品
经营范围
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
专业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
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超声波焊接、裁切设备和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并提
主营业务
供新能源动力电池制造领域的自动化解决方案
发行前注册资本 6,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宏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2 月 13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1 日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 1488 号 2 幢三层
邮政编码 201100
电话 021-34668758
传真 021-34668757
公司网址 http://www.sbt-sh.com/
电子信箱 shanghaijiaocheng@sbt-sh.com
负责部门 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凯
联系方式 021-34668757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阳泰企管直接持有骄成超声 1,559.575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5.36%,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周宏建,直接持有发行人 1,158.9502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8.84%。同时,周宏建通过阳泰企管间接持有发行人
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4.2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
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周宏建,未发生变更。其基本情况如下:
周宏建,197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为:320222197002XXXXXX。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
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周宏建 董事长、总经理 2021.5.29 至 2024.5.28
隋宏艳 董事 2021.5.29 至 2024.5.28
段忠福 董事、副总经理 2021.5.29 至 2024.5.28
王少劼 独立董事 2021.5.29 至 2024.5.28
杨晓伟 独立董事 2021.5.29 至 2024.5.28
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邵华 监事会主席 2021.5.29 至 2024.5.28
陆军 监事 2021.5.29 至 2024.5.28
殷万武 职工代表监事 2021.5.29 至 2024.5.28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任职期间
周宏建 董事长、总经理 2021.5.29 至 2024.5.28
段忠福 董事、副总经理 2021.5.29 至 2024.5.28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孙凯 2021.5.29 至 2024.5.28
董事会秘书
赵杰伟 副总经理 2021.5.29 至 2024.5.28
石新华 副总经理 2021.5.29 至 2024.5.28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周宏建 董事长、总经理
石新华 副总经理
殷万武 技术中心电气部高级经理
孙稳 技术中心机械部高级经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
行人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或身份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
周宏建 1,158.9502 18.84%
核心技术人员
邵华 监事会主席 237.8814 3.87%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或身份 间接持股主体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周宏建 阳泰企管 1,559.5752 25.36%
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周红卫 苏民创投 35.5655 0.58%
术人员周宏建之兄长
隋旭升 董事隋宏艳之兄长 鉴霖企管 35.0013 0.57%
段忠福 董事、副总经理 鉴霖企管 80.0030 1.30%
董事、副总经理段忠福之
王天一 能如企管 0.8000 0.01%
配偶王冉之弟
陆军 监事 鉴霖企管 10.0004 0.16%
殷万武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鉴霖企管 12.0004 0.20%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孙凯 鉴霖企管 30.0011 0.49%
财务负责人
赵杰伟 副总经理 鉴霖企管 25.0009 0.41%
鉴霖企管、能
石新华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76.9029 1.25%
如企管
石建华 副总经理石新华之兄弟 能如企管 2.0001 0.03%
鉴霖企管、能
孙稳 核心技术人员 15.0006 0.24%
如企管
此外,周宏建、段忠福、石新华、赵杰伟、孙凯、孙稳、殷万武等通过“富
诚海富通骄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该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最终获配股份为 143.2847 万股,具体见“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报前共设有 2 个员工持股平台,鉴霖企管持有公司发行
前股份总数的 11.28%,能如企管持有鉴霖企管 20.35%的出资份额。
(1)鉴霖企管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鉴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认缴出资额: 1,735 万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1,73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段忠福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 700 号(上海新海经济开
注册地:
发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
的关系:
②出资结构
出资额 出资
序号 姓名 职务或身份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超声应
用部高级经理
总经办总经理助理、商务部
经理
合计 1,735.00 100.00%
(2)能如企管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能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认缴出资额: 423.60 万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423.60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石新华
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 700 号(上海新海经济开
注册地:
发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
的关系:
②出资结构
出资额 出资
序号 姓名 职务或身份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总经办总经理助理、商务部
经理
合计 423.60 100.00%
发行人历史上各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时间、授予价格等情况如下:
授予时间 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事项 授予价格
持股平台鉴霖企管成立,以现金 1,250 万元认缴发
行人 385 万股股份
鉴霖企管以现金 485 万元认缴发行人 149 万股股
陈全将拥有的鉴霖企管 40 万元份额(折合发行人
股份 16 万股)转让给邓卫平
左斌将拥有的鉴霖企管 25 万元份额(折合发行人
股份 10 万股)转让给孙稳
隋宏艳向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能如企管转让
平台 647.00 万元份额,折合发行人股份 258.80 万
股
张祺将所持有能如企管 9 万元份额(折合发行人股
份 3 万股)转让给石新华
滕焕云将所持有能如企管 9 万元份额(折合发行人
股份 3 万股)转让给吴晓翠
周占奇将所持有能如企管 6 万元份额(折合发行人
股份 2 万股)转让给戚春光
注 1:授予时间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按实际出资时间,授予价格指折合成发行人每股股份
的价格;
注 2:发行人曾于 2018 年 7 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出于价格可比性的考虑,授予员
工股权的价格均以转增后的股本折算。
发行人各次股权激励对应的股份支付处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激励时间 公允价值确认依据 股份支付费用
增资价格对应的市净率约为 2 倍、市盈率约为 15
倍,本次增资价格综合考虑公司资产、盈利情况及
未来发展前景以市场化估值倍数确定,定价公允合
理,因此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由于本次增资时点相对 2016 年 11 月鉴霖企管增资
发行人,公司超声波业务发展较为平稳,故增资价
格参照前次增资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无需确
认股份支付
参考 2018 年 8 月外部投资人增资发行人股权交易
净利润,确定公司每股公允价格为 5.04 元/股
参考最近股权交易价格,即 2020 年 12 月份发行人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 10 元/股为公允价格
行人外部机构增资的交易价格 18.9095 元/股为公允
价格
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有 5 年的服务期限要求,股份支付费用需在取得后的 5
年内平均分摊。
鉴霖企管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鉴霖企管、能如企管均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方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因此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1,500,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 20,500,000 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 82,000,000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号 所持股份数 股份比例 所持股份数 股份比例 锁定期
(股) (%) (股) (%) 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
富诚海富通骄成股份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数 股份比例 所持股份数 股份比例 锁定期
号
(股) (%) (股) (%) 限制
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799,805 0.9754 6 个月
小计 61,500,000 100.00 64,552,652 78.7227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7,447,348 21.2773 -
合计 61,500,000 100.00 82,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股) 比例(%) 锁定期限制
合计 52,585,855 64.1291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骄成股份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获配股数
新股配售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金额(元) 经纪佣金 合计(元)
(万股) 行数量的 (月)
(元)
比例(%)
海通创新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
富诚海富通骄
成股份员工参
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合计 225.2847 10.99 160,357,649.46 509,950.25 160,867,599.71 -
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25.284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99%。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
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海通创新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00%,即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富诚海富通骄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骄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
骄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实际获配 143.284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99%,
获配金额 101,990,049.46 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 509,950.25 元,合计支付款项
为 102,499,999.7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富诚海富通骄成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250.00 万元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VZ336,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共 31 人参与骄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纳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持有比例
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副总经理、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
秘书、财务总监 员
理、商务部经理
技术中心副总经
级经理
监事、电气部高级
经理
超声系统部高级经
理
知识产权部知识产
权经理
工业方案事业部总
监
新能源事业部营销
总监助理
制造运营中心生产
经理
制造运营中心工艺
经理
合计 10,25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骄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10,250.00 万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
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10,250.00 万元。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骄成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0,500,000 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1.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56 倍。
(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5,91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200Z0060 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2 年 9 月 21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5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1.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9,190,000.00 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62,827,815.69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296,362,184.31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0,500,000 元,计入资
本公积人民币 1,275,862,184.31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2,723.01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33.21
律师费用 1,566.0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93.40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67.13
发行费用总额 16,282.78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发行股数)为:7.94 元/股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129,636.22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8,387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500,000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252,847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10.99%。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194,653 股,其中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 11,194,65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052,5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734,14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18,356 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18,356 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00Z0217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
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00Z0389 号审阅报告。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
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22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37,000.00-41,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同比增 57.52%-71.1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6,195.00-6,755.00 万元,同比增长 25.15%-36.46%。随着动力电池产业继续保
持快速增长态势,公司业务规模预计将稳步扩张,2022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将
同比保持增长趋势。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无锡骄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
发行人、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
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全称 公司全称 募集资金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骄成智能科技
闵行支行 有限公司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江川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平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路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闵行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汇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支行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其内容无异常。
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黄晓伟、盛科
联系人:黄晓伟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黄晓伟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12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
务,曾负责或参与宸展光电 IPO 项目、王力安防 IPO 项目、豪森股份 IPO 项目、
岱美股份 IPO、上实发展再融资、大东方再融资、仁和药业再融资、云内动力再
融资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
盛科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曾参与五洲新春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五洲新春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永冠新材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阳泰企管、实际控制人周宏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股
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
(2)发行人股东陆惠平、苏民创投,间接股东陆建峰、隋旭升、王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鉴霖企管、张伟奇、桑传刚、王宇佳、艾明华、王德军、
梁江聪、吴晓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朱祥、徐华、杨林刚、肖传龙、练育梅、张奥星、孙兵、
张恒林、徐芳、慈爱华、李光、福州嘉衍、宇鑫润土、华威慧创、淄博赛麟承诺:
自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完成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段忠福、邵华、陆军、
殷万武、孙凯、赵杰伟、石新华、孙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宏建、段忠福、邵华、陆军、殷万
武、孙凯、赵杰伟、石新华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段忠福、孙凯、赵杰伟、石新华进一
步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周宏建、殷万武、石新华、孙稳进一步承诺:本人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
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积计算
使用,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份总数 5%的股东阳泰企管、周宏建、
鉴霖企管、朱祥就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
司/本企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
续稳定经营。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
定。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份总数 5%的股东阳泰企管、周宏建、鉴霖企管进一
步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
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限售
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以
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
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责任主体分别签署了《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及承诺》。
(1)公司回购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募集的资金、金融
机构借款等合法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③有冲突的,以指
标④为准。
⑤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
发。
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
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税后)的 30%,
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税后)。有义务增持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
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1)公司回购
回购股份的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
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
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并要求购回股票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
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1)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本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
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
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
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本公司承诺按
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
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
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
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提供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
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
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
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
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
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
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
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
承诺:
“本人/本公司作为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
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
首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
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阳泰企管、实际控制人周宏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
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
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行人的利益,保证发行
人的正常经营,发行人控股股东阳泰企管、实际控制人周宏建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
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骄成超声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担任骄成超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
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主动采取参股、控股、联
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骄成超声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不会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资助)、促使或代表任
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骄成超声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
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
关的商业机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赋予
发行人该等商业机会,除非:为发行人利益考虑,须由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过渡性地参与或投资竞争业务(例如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本人/
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先行收购或培育);且在出现前述情形时,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同时就解决前述情况制定明确可行
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
(3)若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本人/本公司将终止从事
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等资产、
业务或权益出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收购该等
资产、业务或权益,本人/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4)本人/本公司承诺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任何第三方,劝诱或鼓励骄成
超声的任何核心人员接受其聘请,或用其他方式招聘骄成超声任何在职的核心技
术人员。本人/本公司将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骄
成超声利益的经营活动。”
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行人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正常
经营,发行人控股股东阳泰企管、实际控制人周宏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骄成超声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骄成超声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而
给骄成超声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通过资金
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并尽力促使其他关联方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避免损害发
行人或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
息披露》的要求就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
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内务条令》、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关于“不准在领导
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
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
(2)本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公司股
权作为对价向本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
员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若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公司违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回购股票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等公开承诺事项的,除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公司将:
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
避表决。
(3)将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4)如因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
序进行赔偿: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
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本公司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4)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
投资者的损失。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
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
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九、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
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