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要求的说明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甘肃
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业集团”)合计持有的甘肃普安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制药”)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甘肃农垦集团、甘肃药业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普
安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0 号》的要求。
特此说明。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