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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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万辰生物、公司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
授予价格 指
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权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
归属 指
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
归属条件 指
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有效期 指
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1年审计报告》 指
(2022)0810073号”《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564 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生物委托,作为其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核查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
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
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
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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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万辰生物系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意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756 号)核准及深交所的批准,万辰生物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万
辰生物”,证券代码为“300972”。万辰生物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0587527169N
公司名称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王健坤
注册资本 15,350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1年12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保健食品研发;食用菌、花
卉、蔬菜的种植、销售及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
经营范围
农业观光旅游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万辰生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万辰生物持续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
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1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生物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以
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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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
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
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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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5.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350.00 万股的 3.7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15.00 万股,
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350.00 万股的 0.75%,占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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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授出权益数量的 公告日股本总额
股票数量(万股)
比例 比例
第一类激励对象
王健坤 董事长 120.00 20.87% 0.78%
王丽卿 董事、总经理 60.00 10.43% 0.39%
林该春 董事 40.00 6.96% 0.26%
王泽宁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6.96% 0.26%
小计 260.00 45.22% 1.69%
第二类激励对象
李博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1.74% 0.07%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蔡冬娜 10.00 1.74% 0.07%
财务总监
柯建平 副总经理 2.50 0.43% 0.02%
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45 人) 177.50 30.87% 1.16%
预留 115.00 20.00% 0.75%
合计 575.00 100.00% 3.75%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以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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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
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
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
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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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
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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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
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分别设置不同的授予价
格,在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其中,
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8.78 元;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6.27 元。
(1)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为每股 8.05 元;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为每股 8.78 元。
(2)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5.75 元;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6.27 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相同,为每股 6.27 元。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归属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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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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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
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的限制性
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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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90 90≥S≥60 60>S
归属比例 100% S%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A”或“B”,
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归属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归属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C”时,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
归属。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生物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履行了如下
法定程序:
交万辰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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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
下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示期不少于 10 天。
在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生物已依法履行现阶段
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待履行尚需履
行的程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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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尚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并承诺将继
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生物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且万辰生物已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万辰生物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
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辰生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七、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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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生物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万辰生物已就本次激励计
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万辰生物未向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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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继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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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