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一)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提升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二)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理解和支持;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
体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监督实施公司的内部协调机制
和信息采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
(二)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关注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了解证券市场及本公司相关行业的新
闻报道等各类信息,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或者组织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五)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 建立并维护与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
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十一)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网站、电话咨询以及互动易问询答复等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并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 司 应 当 指 派 或 授 权 专 人 及 时 查 看 并 处 理 深 交 所 互 动 易
(http://irm.cninfo.com.cn)(以下简称“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汇总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须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
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确需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应提
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
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细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拟调研公司的,实行预约制度,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若其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
通报有关部门。
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
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
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会
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中谈论的详细内容;
(三) 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 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
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
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调研过程。
第三十三条 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资者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
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循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将编制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
专区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或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
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证券
交易异常或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变更履历
序号 日期 审批程序 变更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