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
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基于当
前疫情影响及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客观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本次调
整能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整体业务量稳定提升,实
现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本次调
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与表决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
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黄跃刚 华秀萍 李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