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阅,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前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次向
赢合控股(东莞)有限公司租赁房屋,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日常办公的场地
需要;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已参照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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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水 杨 博 章卫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