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9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
债券代码:149600 债券简称:21 宝安 01
债券代码:148037 债券简称:22 宝安 01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声 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的对外公告等相关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国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
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
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信证券作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债券简称:“21 宝安 0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公司债券(第一期)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
“22 宝安 01”)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国宝安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
告》
(公告编号:2022-01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
院”)准许了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盈实业”)关于对中国宝安下
属子公司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深圳恒安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宝控股”)名下的价值人民币 670,721,029.46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中国宝安于 2022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运通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财产通知书》((2022)粤 03 执保 148 号),执行了相关保全措施。
近日,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中宝控股收到了深圳中级
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桦盈实业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奥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二)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目合作协议》。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共计为 670,721,029.46 元。
(四)诉讼理由
原告诉称:2017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
司、被告二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奥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信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签署《龙岗区
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
原告作为项目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作运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其中,
《合作协议》约定地块编号(1)所涉土地需由被告一完善土地征转手
续。但是被告一并未按照前述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作协议》项下地块编号(1)
所涉土地的征转手续至今未能完成,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编号(1)
所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
另外,被告在履行《合作协议》时,由于移交的土地不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
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相关规定,已无法纳入拆除重建单元范围,导
致相关上地无法进行城市更新。
前述情形直接导致原告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希望达到完成城市更新的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
全部款项。同时,由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给原告造
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还应当赔偿原告所受所有损失。
综上,原告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中国宝安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约为 670,721,029.46 元,截至目前,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尚未开庭受理,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中国宝安预计本次诉讼对其本期
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为维护中国宝安及全体股东利
益,中国宝安将积极组织应诉,中国宝安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的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
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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