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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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22 年 9 月 5 日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
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提起
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22 年 9 月
(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完成
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
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110,431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人公司股份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
具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
了 4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期限的
议案。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由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其中第一项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投票,第二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四项议案,并选举姜长龙、王尽
晖、苑占永和赵志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丁俊杰、何建
军和王冠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陈贵海、李志洪和
胡建荣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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