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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
控制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
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的审计
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 3 人。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
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和应有
的职业谨慎,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的原则,并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和地方审
计机构、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等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
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
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
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
自查。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对内部
控制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参照《档案管理制
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
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
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
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
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
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
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
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
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
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
规事项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
的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按公司流程审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
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
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
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
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发表意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
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
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
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
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