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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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亚星客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
)接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600213)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
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
知刊登在《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由董事长董长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178,54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2.43%。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8,540,000 股。本所认为,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
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按《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