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提前赎回“蓝晓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蓝晓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可
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蓝晓转债”。
独立董事:徐友龙、强力、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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