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制度》,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审阅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汪东颖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汪东颖先
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
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汪东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届期相
同。
二、 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材料,所聘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汪永华先生担任公司常务高级副总经理、孔德珠先生担
任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张剑洲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陈磊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
责人、尹爱国先生担任公司技术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
届期相同。
三、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武安阳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武安
阳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其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
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武安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
届期相同。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