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2-07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涉及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中的部分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2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
栋 16 楼报告厅。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
“股东”)共有 2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12,283,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4.90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1,605,73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3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78,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1 人,代表股份 3,511,7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9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变更或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9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8%;
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1775%;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9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8%;
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1775%;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2,233,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0%;
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5619%;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赵慧妍律师和王晓琳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