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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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
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案的
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
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伟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潘农菲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钟玲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冯勇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
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
满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周康              张昱波              胡安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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