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上海安诺其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的目
标和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发展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
。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
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
年现金分红。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下:
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应首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如
果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
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是否已
产生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匹配的原因(如有)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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