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2-026
债券代码:113570 债券简称:百达转债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6 - 2022/6/7 2022/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前,公司总股本会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
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本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若以公司目前已经披露的股
份总数 178,160,533 股为基数测算,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剩余的已回购股
份 26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177,900,533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7,900,533
×0.25)÷178,160,533≈0.2496 元/股
根据百达精工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96)÷(1+0)=前收盘价格-0.249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6 - 2022/6/7 2022/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自行发放的股东有百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和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现金红利 0.2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
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6-89007163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