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中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收购河南豫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
司 30%股权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