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3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
公司 30%股权是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做出。公
司可借助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公司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的能源结
构和成本优势,增厚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新增“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可同公司
下游铝精深加工形成良好的产业协同效应,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是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协议
价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交
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崔
红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
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表决程序合法,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