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
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
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
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外部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
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重大事件及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中登记有关内
容。
公司相关部门及外部单位向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应当进行自查和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决定,并将自查
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河北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
公司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
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在2个工
作日内报河北证监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 知悉内幕信息地 知悉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 登记
姓名 间 点 段 间 人
注2 注4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