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需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具备发行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中关于发
行对象的选择和标准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
资金的金额、投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
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
求,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
构,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
务费用,减轻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
为实施本次发行,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就本次发行
与发行对象廖垚先生及上元荟智(拟设立)签署《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遵循了公平、公
正、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长廖垚先生及上元荟智(拟设
立),上元荟智(拟设立)系公司董事长廖垚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
上元荟智(拟设立)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廖垚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终止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决定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多方因素所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牛秋芳 程国强 许明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