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
行。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曾 琰 张冬红 徐阳燕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