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2-038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日:2022 年 5 月 27 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数量:232.00 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15.94 元/股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昌驱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捷昌线性驱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予价格为 15.94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
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21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4 元/股。
(三) 权益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根据激励对象参与前次激励计划的情况,在综合考虑了激励有效性的
基础上,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对不同的激励对象分
别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予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YU BIN 董事 8.00 2.86%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183 人)
预留 48.00 17.14% 0.13%
合计 280.00 100.00% 0.73%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梁黎丽等 9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
整,其中首次授予人员由 193 人调整为 184 人,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
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三、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无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在授
予日前 6 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首次授予的 23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3,354.72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的
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日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也已
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以 2022
年 5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94 元/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捷昌驱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捷昌驱动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
八、备查文件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