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331 号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对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影响,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指派律师系
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
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鉴于目前北京市处于疫情特殊防控时
期,为积极配合北京市海淀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公司
调整现场会议召开方式为视频通讯会议方式。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
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处于封闭管理状态,尚无法在会议召
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公司向成功登记参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视频通讯
会议的接入信息,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通讯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00 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视频通讯会议相关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
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视频通讯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848,610,929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60.454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7,85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69,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同意847,85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69,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同意847,85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69,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同意847,85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69,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同意847,939,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8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表决结果:同意847,85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69,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同意847,939,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8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表决结果:同意847,939,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8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表决结果:同意847,928,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6%;
反对60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8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表决结果:同意847,85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169,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表决结果:同意847,939,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
反对5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80,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除上述议案以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视频通讯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视频通讯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
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前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
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1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李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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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