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7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
月27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方式召开。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司股东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
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4544%。其中:
出 席 本次 视频 通讯 会 议的 股东 及股 东授 权 委托 代表 人共 1人 , 代表 股 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32,409,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36,290,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853%。其中参加视频通讯会议投
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290,38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2.585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5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47%;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665%。
(二)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5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47%;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665%。
(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5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47%;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665%。
(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5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47%;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665%。
(五)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93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9%;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18,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96%;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21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5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47%;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66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93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9%;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18,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96%;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21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93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9%;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18,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96%;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21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928,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反
对 60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0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07%;反对 6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77%,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21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5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047%;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66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93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9%;反
对 5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18,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96%;反对 5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8%,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215%。
三、 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骆建华先生、王华先生、张敏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年度述职
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鲲宇律师、庞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