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113 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亨通光电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亨通光电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亨通光电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725,715,875 股,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亨通光电股东。亨通光电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亨通光电第八届董事会和第八届监事会提
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
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
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061,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
反对 6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848,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
反对 1,867,5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