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2022-030
债券代码:163450 债券简称:20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8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4231 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 - 2022/6/6
B股 2022/6/8 2022/6/2 2022/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64,122,86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 - 2022/6/6
B股 2022/6/8 2022/6/2 2022/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2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
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2 年 4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
民币的中间价(1:6.6177)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4231 美元(含税)
。
(1) 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
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04231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 B 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3808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子邮箱:fwj@96822.com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